南通網訊 “雖然人是我叫去的,但是活兒不是我安排的,為什么讓我賠錢?”接到法院送達的訴狀和傳票后,工頭徐某又氣又急,自己好意將手下工人借給別人用,難道還借出錯了?記者昨天了解到,如東法院岔河法庭審結了這樣一起因借工引發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朱某承接了一項倉庫翻修工程,因人手不夠,便向工頭徐某借人。徐某安排手下工人馮某到朱某承接的工地上做工,工作聽朱某指揮。不料,施工過程中,馮某從腳手架上掉落摔傷,后不治身亡。
事發后,馮某的家人將發包方、朱某、徐某告上法庭。徐某在法庭上辯稱,馮某常年在自己手下做工不假,但這次事故是在為朱某工作時發生的,自己只是好意將人借給朱某差遣,所以應當由朱某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施工過程中的行為不受徐某指揮,而是由朱某統一安排,徐某并非實際上的接受勞務的一方。但另一方面,馮某長期在徐某手下做工,受徐某支配,徐某為其購買保險。馮某在此次工程中亦是受徐某派遣為朱某做工,且工資也是由朱某結算給徐某,徐某再支付給手下包括馮某在內的工人,因此徐某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對馮某的管理權。徐、馮二人之間的關系更類似于勞務派遣關系。
法院認為,徐某雖然不是事故發生時馮某的實際雇傭者,但其作為派遣方,負有對被派遣勞動者的選任責任,在派遣馮某時,未考慮其年齡因素,未對其健康狀況、能力以及能否勝任建筑高空作業等方面進行詳盡考察,選任方面存在一定過錯,酌定其承擔5%的賠償責任。二審法院亦維持了該判決。
通訊員柳小進 管宇軒
記者王瑋麗